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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zhuanli实施的强制许可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zhuanli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zhuanli或者实用新型zhuanli的强制许可:
(一)zhuanli权人自zhuanli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zhuanli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zhuanli的;
(二)zhuanli权人行使zhuanli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第四十九条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zhuanli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zhuanli或者实用新型zhuanli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条 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zhuanli权的药品,国务院zhuanli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一条 一项取得zhuanli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zhuanli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zhuanli行政部门根据后一zhuanli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zhuanli行政部门根据前一zhuanli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二条 强制许可涉及的发明创造为半导体技术的,其实施限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和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第五十三条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第五十条规定给予的强制许可外,强制许可的实施应当主要为了供应国内市场。
第五十四条 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五十一条规定申请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以合理的条件请求zhuanli权人许可其实施zhuanli,但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许可。
第五十五条 国务院zhuanli行政部门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zhuanli权人,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根据强制许可的理由规定实施的范围和时间。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时,国务院zhuanli行政部门应当根据zhuanli权人的请求,经审查后作出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
第五十六条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
第五十七条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zhuanli权人合理的使用费,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处理使用费问题。付给使用费的,其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zhuanli行政部门裁决。
第五十八条 zhuanli权人对国务院zhuanli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zhuanli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务院zhuanli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