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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uanli行政执法办法:侵犯zhuanli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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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uanli行政执法办法:侵犯zhuanli的法律责任

发布日期:2016-07-26 00:00 来源:http://www.zzjykj.net 点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管理zhuanli工作的部门认定zhuanli侵权行为成立,作出处理决定,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应当采取下列制止侵权行为的措施:
  (一)侵权人制造zhuanli侵权产品的,责令其立即停止制造行为,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模具,并且不得销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侵权产品难以保存的,责令侵权人销毁该产品;

  (二)侵权人未经zhuanli权人许可使用zhuanli方法的,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使用行为,销毁实施zhuanli方法的专用设备、模具,并且不得销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依照zhuanli方法所直接获得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侵权产品难以保存的,责令侵权人销毁该产品;
  (三)侵权人销售zhuanli侵权产品或者依照zhuanli方法直接获得的侵权产品的,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行为,并且不得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难以保存的,责令侵权人销毁该产品;
  (四)侵权人许诺销售zhuanli侵权产品或者依照zhuanli方法直接获得的侵权产品的,责令其立即停止许诺销售行为,消除影响,并且不得进行任何实际销售行为;
  
(五)侵权人进口zhuanli侵权产品或者依照zhuanli方法直接获得的侵权产品的,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进口行为;侵权产品已经入境的,不得销售、使用该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侵权产品难以保存的,责令侵权人销毁该产品;侵权产品尚未入境的,可以将处理决定通知有关海关;
  (六)责令侵权的参展方采取从展会上撤出侵权展品、销毁或者封存相应的宣传材料、更换或者遮盖相应的展板等撤展措施;
  (七)停止侵权行为的其他必要措施。
  管理zhuanli工作的部门认定电子商务平台上的zhuanli侵权行为成立,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通知电子商务平台提供者及时对zhuanli侵权产品或者依照zhuanli方法直接获得的侵权产品相关网页采取删除、屏蔽或者断开链接等措施。
  第四十四条 管理zhuanli工作的部门作出认定zhuanli侵权行为成立并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处理决定后,被请求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诉讼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侵权人对管理zhuanli工作的部门作出的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处理决定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zhuanli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五条 管理zhuanli工作的部门认定假冒zhuanli行为成立的,应当责令行为人采取下列改正措施:

  (一)在未被授予zhuanli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zhuanli标识、zhuanli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zhuanli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zhuanli号的,立即停止标注行为,消除尚未售出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zhuanli标识;产品上的zhuanli标识难以消除的,销毁该产品或者包装;
  (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的,立即停止销售行为;
  (三)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zhuanli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zhuanli技术或者zhuanli设计,将zhuanli申请称为zhuanli,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zhuanli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他人的zhuanli技术或者zhuanli设计的,立即停止发放该材料,销毁尚未发出的材料,并消除影响;
  (四)伪造或者变造zhuanli证书、zhuanli文件或者zhuanli申请文件的
,立即停止伪造或者变造行为,销毁伪造或者变造的zhuanli证书、zhuanli文件或者zhuanli申请文件,并消除影响;
  (五)责令假冒zhuanli的参展方采取从展会上撤出假冒zhuanli展品、销毁或者封存相应的宣传材料、更换或者遮盖相应的展板等撤展措施;
  (六)其他必要的改正措施。

 管理zhuanli工作的部门认定电子商务平台上的假冒zhuanli行为成立的,应当通知电子商务平台提供者及时对假冒zhuanli产品相关网页采取删除、屏蔽或者断开链接等措施。
  第四十六条 管理zhuanli工作的部门作出认定zhuanli侵权行为成立并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决定,或者认定假冒zhuanli行为成立并作出处罚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及时发布执法信息。
  第四十七条 管理zhuanli工作的部门认定假冒zhuanli行为成立的,可以按照下列方式确定行为人的违法所得:
  (一)销售假冒zhuanli的产品的,以产品销售价格乘以所销售产品的数量作为其违法所得;
  (二)订立假冒zhuanli的合同的,以收取的费用作为其违法所得。
  第四十八条 管理zhuanli工作的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后,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第四十九条 假冒zhuanli行为的行为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处罚决定书写明的罚款;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第五十条 拒绝、阻碍管理zhuanli工作的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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