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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15.5.29 实施:2015.7.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
第七十一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zhuanli行政执法办法〉的决定》已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申长雨
2015年5月29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zhuanli行政执法办法》的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对《zhuanli行政执法办法》(2010年12月2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60号发布)予以修改,修改后的内容为:
一、第一条改为“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规范zhuanli行政执法行为,保护zhuanli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zhuanli法》、《中华人民共和国zhuanli法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第四条改为“管理zhuanli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zhuanli行政执法力量建设,严格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 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开展zhuanli行政执法。
zhuanli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应当持有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严肃着装。”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管理zhuanli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展会和电子商务领域的行政执法,快速调解、处理展会期间和电子商务平台上的zhuanli侵权纠纷,及时查处假冒zhuanli行为。”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管理zhuanli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
五、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一条,并将第一款改为“管理zhuanli工作的部门处理zhuanli侵权纠纷,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结案。案件特别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由管理zhuanli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批准。经批准延长的期限,最多不超过1个月。”
六、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四条,并将第一款改为“被请求人提交意见陈述书并同意进行调解的,管理zhuanli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收到意见陈述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立案,并通知请求人和被请求人进行调解的时间和地点。”
七、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八条,并改为“管理zhuanli工作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受举报、投诉发现涉嫌假冒zhuanli行为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者收到举报、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立案,并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
八、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三条,并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
“(六)责令侵权的参展方采取从展会上撤出侵权展品、销毁或者封存相应的宣传材料、更换或者遮盖相应的展板等撤展措施;”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管理zhuanli工作的部门认定电子商务平台上的zhuanli侵权行为成立,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通知电子商务平台提供者及时对zhuanli侵权产品或者依照zhuanli方法直接获得的侵权产品相关网页采取删除、屏蔽或者断开链接等措施。”
九、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五条,并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五)责令假冒zhuanli的参展方采取从展会上撤出假冒zhuanli展品、销毁或者封存相应的宣传材料、更换或者遮盖相应的展板等撤展措施;”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管理zhuanli工作的部门认定电子商务平台上的假冒zhuanli行为成立的,应当通知电子商务平台提供者及时对假冒zhuanli产品相关网页采取删除、屏蔽或者断开链接等措施。”
十、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六条,并改为“管理zhuanli工作的部门作出认定zhuanli侵权行为成立并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决定,或者认定假冒zhuanli行为成立并作出处罚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及时发布执法信息。”
十一、其他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修改后的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等条款中的“案件承办人员”改为“执法人员”。
本决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