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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国务院印发了《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为落实国务院相关要求,切实提高行政效能,服务经济发展,现就优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试生产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试生产分类管理
根据建设项目行业类别、产排污强度、环境影响程度等,对建设项目(核与辐射项目除外)环境保护试生产实施分类管理,分为免予试生产管理类和备案管理类。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登记表的项目,以及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农林水利、交通运输、社会服务等项目,免予试生产管理。建设项目竣工后,可直接投入生产。
对《河南省免予环境保护试生产管理建设项目名录》之外的项目,环境保护试生产实施备案管理。项目主体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对照环评报告书及批复文件,对环保设施、措施建设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填报《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试生产备案申请表》(具体见附件2,以下简称《备案申请表》),主动向审批原环评文件的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备案。
环保部门在收到《备案申请表》后2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结,加盖印章后反馈。备案完成后,建设项目可以投入试生产。建设单位要确保《申请表》所填各项内容真实、可靠,并进行承诺,如存在瞒报、漏报、假报等情况及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自身承担全部责任。同时,积极探索建立网上备案平台。
环保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由省级环保部门备案;根据省环保厅《进一步优化省批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豫环文〔2015〕251号),委托各地办理竣工环保验收的省批建设项目试生产备案同步委托办理。
二、严格落实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三同时”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是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责任的主体,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认真落实环评及批复文件提出各项环境保护要求,确保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后,相关环保措施、设施与主体工程应同时投运,建设单位要对环保设施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及时向环保部门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若出现超标排污、事故性排放、环境纠纷和群众信访等问题,应立即停止生产。按照环评及批复文件相关要求,需建设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项目,应尽快完成与环保部门联网及验收,项目验收时应提交一个月以上达标的自动监控结果。需要试生产的项目,试生产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建设单位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在验收时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变更的批复;若存在变动但不属于重大变动,建设单位应编制变动环境影响分析报告,明确建设项目变动环境影响,变动相关内容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三、进一步强化建设项目事中监督管理
各级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上下联动,省环保厅负责对下级环保部门事中监管进行监督和指导,市、县级环保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建设项目的事中监管,并将其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严格依法查处和纠正建设项目违法违规行为。
加强施工期间环境监管。重点检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选址、工艺及环保措施是否发生重大变动,主要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建设的同步性,施工期间采取的主要环保措施及效果等,监督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落实评文件提出的各项环保设施,施工期废水、废气、废渣治理和降噪措施等。
加强试生产阶段环境监管。重点检查环评及批复文件要求的各项环境保护要求落实情况、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等,需要试生产的项目,还要检查《备案申请表》与建设单位实际建设情况是否一致。对发现的问题,要督促建设单位立即整改;对瞒报、漏报、假报相关信息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发生重大变动未办理重新报批手续、未备案擅自投入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正式投产(运行),建设项目运行过程中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严格依法予以查处。
严把竣工环保验收关。严格依照建设项目环保法律法规、环评及批复、环保标准等,开展竣工验收,认真审核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在线监测数据等验收申请材料,全面现场检查项目环保设施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包括与主体工程配套的环保设施、措施建设情况,“以新带老”环保要求落实情况,建设项目环境应急措施、设施建设情况,在线监测设施安装情况,区域替代情况等,并充分征求公众意见。对未达到环评及批复要求、公众意见集中强烈的建设项目,在整改到位之前不予通过环保验收。
四、切实加强环境保护信息公开
建设单位要在备案后试生产前主动公开试生产相关信息,包括试生产时间、试生产期间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及应对情况等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各级环保部门要主动公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试生产备案信息、污染物达标排放信息、监督管理信息和环境违法行为处罚信息等。信息公开应当采取报刊、广播、网站、电视等方式,便于公众、专家、新闻媒体、社会组织获取。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各地可依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级管理的建设项目试生产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