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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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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2016-03-09 00:00 来源:http://www.zzjykj.net 点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法》),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大气法》全面落实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抓住了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这条主线,在新修订《环境保护法》的基础上,制定了一系列严格具体的制度措施,对各级政府、各有关政府部门、各排污企(事)业单位等都规定了许多新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尤其是在治理大气污染方面,规定了信息公开、按日计罚、停业整治、查封扣押、行政处罚等许多新的更加严厉的惩处措施。新修订的《大气法》涉及排污单位且比以往规定更加严格的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了承担的责任。

  新《大气法》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在燃煤、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对造成环境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二、强化了信息公开。

  新《大气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要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大了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新《大气法》对违法企业事业单位的处罚做了比较细致的规定,明确除倡导性的规定外,有违法行为就有处罚,法律责任条款共30条,超过全法条文20%,具体的处罚行为和种类接近90种。

   新法取消了现行法律中对造成大气污染事故企业事业单位罚款“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封顶限额。同时还明确规定了民事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

    四、追加了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

   按日计罚在2015年1月1日实施的环保法中已有规定。与环保法规定不同的是,新《大气法》明确企业事业单位在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将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也将由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五、新增了违法行为法律责任规定。

   在对相关法律责任进行完善的基础上,新《大气法》增加了对无证排污、损毁监测设施、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燃料、违反挥发性有机物防治、销售超标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设施非正常使用等26类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并实施处罚,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工整治,对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六、增设新的大气污染检查方式。

   新《大气法》规定了除现场检查以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

   还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检查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新修订的《大气法》立法宗旨明确,制度主线清晰,监管措施严密,惩治处罚严厉,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治理大气污染的坚定决心,顺应了公众对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新期待,对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真诚希望所有相关企(事)业单位能理解和支持环境保护工作,熟悉新《大气法》,适应和遵守新《大气法》,切实履行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减少污染物产生,坚决抵制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让我们携起手来,积极行动,依法履责,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美丽河南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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