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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及时制止纠正环境违法行为,改善我市环境质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新郑市、新密市、荥阳市、登封市、中牟县、上街区、金水区、二七区、中原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郑东新区、经开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
第三条 有奖举报范围为第二条规定的行政区域内工业企业存在的大气、水、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违法行为。
第四条 设立两种有奖举报途径:拨打郑州市12369环保热线和使用“12369环保举报”微信平台。
第五条 符合以下情形,经环保部门调查核实,举报内容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涉重金属生产、加工、使用的企业,违法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的;
(二)违法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污染物的;
(三)工业企业向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国家明令禁止的“十五小”、“新五小”,未依法取缔到位的,有生产行为的;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擅自使用燃煤锅炉、手烧炉的;
(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六)排污企业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或擅自拆除、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七)工业企业的煤场、料场、堆场未采取密闭、苫盖、喷淋等有效防尘措施的;
(八)因环境违法被责令停止生产、关闭、查封、扣押的,未经解除、批准擅自恢复生产的;限产、限排、停产整治未按要求落实的;
第六条 有奖举报实行实名制。举报人举报时,应当提供被举报单位名称、地址(或违法事件发生地)、主要违法事实及照片、录像、资料等相关证据和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络方式等。举报人要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有协助查明环境违法行为的义务,故意捏造、诬陷或制造事端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条 经环保部门查证属实,对举报人给予500元奖励。
第八条 环保部门应对举报人基本信息和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在15个工作日内登记、查实并反馈举报人,同时保留电话录音或微信资料。奖励决定作出后,3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第九条 举报人自收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30日不领的,视为放弃;因举报人改变联系方式,在规定日期内联系不到的,视为放弃。
第十条 举报奖励遵循以下原则:
(一)对举报同一违法行为,只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举报时间顺序以受理举报登记的时间为准;
(二)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排污单位再次涉嫌违法排污的,可以继续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可再次奖励;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奖励范围:
(一)举报事实不清、环境违法主体难以确定、或举报内容难以确定的;
(二)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已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正在调查处理期间,尚未结案的;
(三)本市环保系统在职工作人员举报的。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泄露举报人的相关资料及个人信息。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郑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