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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8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通知,向社会公布《郑州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实施办法》,我市将加强禁燃区创建工作,加大各类燃煤设施清洁能源改造力度,逐步扩大禁燃区区域,2017年市区禁燃区基本实现城市建成区全覆盖。
《实施办法》明确了禁燃区创建工作的“四步走”战略:2015年,市区禁燃区面积要达到建成区面积的60%以上,各县(市)、上街区主城区禁燃区要达到建成区面积的30%以上。
2016年,市区禁燃区面积要达到建成区面积的80%,各县(市)、上街区主城区禁燃区要达到建成区面积的40%。
2017年市区禁燃区基本实现城市建成区全覆盖,各县(市)、上街区主城区禁燃区要达到建成区面积的60%。
2018年,各县(市)、上街区主城区禁燃区要达到建成区面积的70%。
在划定的建设禁燃区区域内,禁止销售、使用煤等高污染燃料,现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改用清洁能源或拆除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
高污染燃料包括原(散)煤、蜂窝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粉煤、煤泥、煤焦油、燃料油(重油和渣油)等高污染燃料,禁止燃烧各种可燃废物和非成型生物质燃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