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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自2015年03月01日起施行,适用于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原因、性质、责任的调查处理。核与辐射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依照核与辐射安全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过程中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涉及环境违法行为的,调查组应当及时向相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相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事发单位及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发现其他违法行为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对于连续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突发环境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地区,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约谈下级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