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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公治[2014]8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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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公治[2014]853号】

发布日期:2015-04-25 00:00 来源:http://www.zzjykj.net 点击:

    本办法自2015年01月01日起施行,适用于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办理尚不构成犯罪,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仍需要移送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的案件。

   包括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行为;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是指篡改、伪造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手工及自动监测仪器设备的监测数据;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违法行为主要获利者和在生产、经营中有决定权的管理、指挥、组织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直接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工作人员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环境违法案件,应当制作案件移送审批单,报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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