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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在第68条提出下列8种情况的,领导人应辞职:
(1).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2).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3).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4).篡改监测数据的;
(5).伪造监测数据的;
(6).指使篡改监测数据的;
(7).指使伪造监测数据的;
(8).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