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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2015年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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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2015年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1-15 00:00 来源:http://www.zzjykj.net 点击: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环境保护法》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等5个配套办法等,进一步规范全省环境监控管理,提升环境监控效能,保障环境监控数据质量,严厉打击环境监控违法行为,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2015年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列入2014年、2015年国控、省控名单的企业,应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的市重点监控企业;值班调度中发现监控数据异常的企业;2014年以来自动监控执法检查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2014年以来省环保厅列为督办对象的企业。

二、检查内容:按照2015年国控名单,各地对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控基站建设联网排查情况;按照新《环境保护法》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等5个配套办法等新环保法律、规章,各级环保部门对环境监控违法行为的查处及整改情况;各级环境监控部门利用“河南省重点污染源监控扩展系统”、“重点污染源监控基站智能运维管理系统”和“重点污染源监控智能监管系统”在监控基站监督检查、数据审核、监控数据超标预警、发现监控数据异常、智能运维等方面的使用管理情况;各级环境监控部门利用现场便携式监测设备监督检查情况;各级环境监控部门日常规范化管理及整改情况;历次被查处企业整改情况。

三、检查安排

    本次执法检查活动分为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自查整改和省环保厅督查两个阶段。

    (一)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自查整改

    2月15日前,各级环境监控中心要充分利用“重点污染源监控扩展系统”、“重点污染源监控基站智能运维管理系统”和“重点污染源监控智能监管系统”,在平台上筛选出监控数据长期稳定,监控参数异常、监控数据异常的企业,重点进行监控基站详查。同时组织对辖区内列入检查范围的重点监控企业进行逐一检查,现场检查时,要积极利用便携式监测设备,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整改,对涉嫌违法违规的按照新《环保法》要求进行立案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月28日前,请将本辖区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专项检查情况报告、《2015年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专项执法检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一并报送省环保厅。

  (二)省环保厅督查

    从3月1日起,省环保厅集中对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专项执法检查开展情况进行督查,重点抽查“重点污染源监控扩展系统”、“重点污染源监控基站智能运维管理系统”和“重点污染源监控智能监管系统”运用情况,自动监控违法违规查处和整改情况,监控管理规范化情况等。

四、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检查时间紧、任务重,请各级环保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要借助这次检查活动,进一步宣传新环保法,贯彻自动监控数据对于环境管理和环境决策的重要性,规范各级监控管理部门工作,进一步提高各级环保部门的责任意识,做到尽职免责。

    (二)明确责任。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局要明确本次专项检查的责任人,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行动的开展。各级环境监控中心是本次专项执法检查的牵头单位,各现场检查部门是责任主体,要按照本次专项执法实施方案要求,利用省环保厅新部署的平台系统、现场便携式监测设备等工具手段,认真开展现场检查。

    (三)查处到位。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环境监控违法行为,应予以行政处罚的,必须依法依规进行立案调查取证,对查实的环境违法行为,由环保部门按照处罚权限立案处罚。对于涉嫌犯罪的,要按照公安部等5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印发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通知》(公治〔2014〕853号)要求,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对环境监控违法行为要出重拳、用重典,从重从快惩治违法行为。

    (四)按时报告。请各级环保部门安排专人,按本通知要求,按时、按质报送有关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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