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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3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监管措施:
一是加强信息化建设。
《管理办法》规定,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入河排污口信息化管理工作,组织建立并动态更新入河排污口管理台账,加强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登记、排查整治、日常监督检查等信息管理。
目前生态环境部已经开发全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信息化平台,建立完善数据库,推动实现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审批登记、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一网通办。
二是推动以测促管。
为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中“全面建成排污口监测监管体系”的要求,《管理办法》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加强对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监测,水生态环境质量较差的地方应当适当增加入河排污口监测频次。
三是严格监督执法。
《管理办法》提出,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对入河排污口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有关单位。
对违反法律规定设置入河排污口、未按照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决定书要求设置入河排污口等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四是强化公众监督。
《管理办法》提出,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在污水入河处或者监测采样点等醒目位置设置标识牌,通过标识牌、显示屏、二维码标识或者网络媒体等主动向社会公开入河排污口相关信息;
鼓励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对入河排污口排污情况等进行监督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规范入河排污口二维码标识,实行身份证式管理,做到“一口一码”,实现“可联网、可查询、可追溯”,推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由“一个口”到“一张网”,提升数智化管理水平。
《管理办法》发布后,生态环境部将全面做好释义解读、专题培训、普法宣传,坚持监督管理与指导帮扶并重,及时响应解决《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地方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总结推广各地好经验好做法。加快出台入河排污口设置、监测标准,依法依规实施审批登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进一步完善全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信息化平台,加快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长效监管机制,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