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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严格控制氢氟碳化物化工生产建设项目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有关负责人就《通知》发布的背景和主要内容等,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氢氟碳化物(HFCs)是一种人工合成的强效温室气体,主要作为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的替代品使用。
2016年,《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缔约方达成《基加利修正案》,旨在控制和减少HFCs生产和使用。
2021年9月15日,《基加利修正案》正式对中国生效。根据《基加利修正案》有关规定,包括中国在内的主要发展中国家需在2024年将HFCs生产和使用量冻结在基线值。
为履行《基加利修正案》,积极应对气候变化,中国明确规定副产三氟甲烷(HFC-23)自2021年9月15日起不得直接排放,应尽可能销毁处置;自2021年11月1日起对HFCs实施进出口许可证制度;
发布《关于严格控制第一批氢氟碳化物化工生产建设项目的通知》(以下简称《第一批通知》),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不得新建、扩建二氟甲烷(HFC-32)等5种HFCs受控用途化工生产设施,改建和异址建设不得增加产能;
发布《2024年度氢氟碳化物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方案》,确定中国HFCs生产基线值为18.53亿吨二氧化碳当量,使用基线值为9.05亿吨二氧化碳当量,自2024年起正式对18种HFCs实行配额管理,实现总量控制的履约目标。
我国履行议定书三十多年来,逐步建立了受控物质化工生产建设项目管理与总量控制配额许可管理双管齐下的管控体系,推动履约目标顺利实现。
2021年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第一批通知》,以“关门原则”严控生产规模大、部分领域替代路线明确的5种HFCs化工生产建设项目,为《基加利修正案》履约奠定良好基础。
目前,18种HFCs已全部被纳入配额管理,而剩余13种HFCs化工生产建设项目的管理要求有待明确。为全面履行《基加利修正案》,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通知》,既是与过去管理政策的有效衔接,也是实现履约目标的重要保障。
2021年9月,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共同修订并发布《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公告 2021年 第44号),将《基加利修正案》管控的18种HFCs纳入《条例》管控范围。
《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方案和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进展情况,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限制或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生产、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建设项目的类别,制定并公布限制或者禁止生产、使用、进出口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名录。
因特殊用途确需生产、使用前款规定禁止生产、使用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按照《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有关允许用于特殊用途的规定,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