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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方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部署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
锚定美丽中国建设目标,明确以海湾为基本单元和行动载体,聚焦全国沿海地市城镇建成区毗邻的65个海湾,坚持陆海统筹、河海联动,坚持依法治理、稳中求进,坚持属地管理、常态治理,
持续开展拉网式的海洋垃圾清理行动,推动海洋垃圾治理取得显著成效,不断健全完善治理长效机制。
《行动方案》坚持陆海统筹、河海联动、属地管理、常态治理,从建体系、陆上截、海上治、及时清、规范处、常态管等6个方面明确了重点任务。
一是建立健全海洋垃圾常态化治理体系。
通过委托运营、特许经营、购买服务等方式,建立海洋垃圾监测、拦截、收集、打捞、运输、处理体系并组织实施。
鼓励借鉴“蓝色循环”等创新模式,多元共治实施海洋塑料垃圾治理和资源化回收利用。
二是严控陆源垃圾入海。
沿海地市加强海湾沿岸、港口码头、河流湖库等的垃圾收集和转运,从源头上减少陆源垃圾入河下海,加强陆海统筹治理。
在满足防洪要求的前提下,结合地方实际可以在入海河流、沟渠入海口、水闸处等设置垃圾拦截和收集设施。
三是强化海上垃圾防治。
沿海地市以渔港和海水养殖集中分布区为重点,推广新材料环保浮球,支持养殖渔具环保改造,做好淘汰废旧设施集中上岸处置。做好渔港环境清理整治和日常保洁,强化船舶垃圾接收、转运、处置监管。
四是及时清理岸滩和海漂垃圾。
沿海地方压实属地治理责任,以海湾为基本单元,及时开展岸滩垃圾和海面漂浮垃圾的打捞清理,并及时重点清理台风、天文大潮退后造成的岸滩垃圾和海面漂浮垃圾。
五是规范处置上岸垃圾。
沿海地市加强海洋垃圾上岸后的收集、暂存、运输、处理的全过程监管,严格防范海洋垃圾二次入海。
加强上岸垃圾的分类处置,规划布局和选址建设一批陆域接收、转运、处理海洋垃圾的设施。
六是加强海洋垃圾调查与监管。
沿海省(区、市)生态环境厅(局)指导沿海地市加强海洋塑料垃圾调查摸底工作,督促沿海地方加强海洋垃圾治理。
建立健全65个海湾常态化和机动式监管体系,及时通报和推动沿海地方整改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