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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25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75号国务院令,公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日前,司法部、生态环境部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条例》从六个方面构建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的基本制度框架:
一、注册登记机构和交易机构的法律地位和职责。
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负责碳排放权交易产品登记,提供交易结算等服务,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负责组织开展碳排放权集中统一交易。
二、碳排放权交易覆盖范围以及交易产品、交易主体和交易方式。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碳排放权交易覆盖的温室气体种类(目前为二氧化碳)和行业范围,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碳排放权交易产品包括碳排放配额和经批准的其他现货交易产品,交易主体包括重点排放单位和符合规定的其他主体,交易方式包括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或者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
三、重点排放单位确定。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重点排放单位确定条件,省级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据此制定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名录。
四、碳排放配额分配。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省级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据此向重点排放单位发放配额。
五、排放报告编制与核查。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编制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省级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报告进行核查并确认实际排放量。
六、碳排放配额清缴和市场交易。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根据核查结果足额清缴其碳排放配额,并可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购买或者出售碳排放配额,所购碳排放配额可用于清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