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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强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信息化监督管理,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规范和指导排污单位开展污染物排放口二维码标识管理工作,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口二维码标识基本原则、数据结构、数据内容和管理要求等。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污染物排放口二维码标识是利用现有的二维码技术,以二维码为载体对污染物排放口管理对象进行唯一标识,应用固定污染源排放口国家统一编码,为污染物排放口赋予全国范围内唯一的二维码。
根据二维码数据结构及信息服务,二维码应承载固定污染源代码、排放口代码、服务网址等信息。
按照技术规范,根据排放口代码为每一个排放口编制唯一的二维码,一个排放口对应一个二维码,并将排放口二维码信息展示在排污许可证副本的排放口信息页,以及排放口周边。 企业及监督管理人员通过扫码,可快速获取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大气或水污染物排放口基本信息、排放口污染物排放信息以及相应的自行监测、环境管理要求等内容。 鼓励排污单位主动张贴排放口二维码标识。 按照技术规范要求,持有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主动配合在其大气污染物排放口、水污染物排放口,以及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等处,张贴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放的二维码标识。 鼓励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结合信息化管理需要张贴排放口二维码标识。 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通过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编码系统获取统一分配的唯一代码后,获得污染物排放口二维码标识,并张贴在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口。 排污单位将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放的排放口二维码标识,自行印制或统一印制后,将排放口二维码标识与排放口一一对应,标识位置尽量设置在少油污、少触碰、少摩擦、少高温、少潮湿等不易对二维码产生污损,且便于扫描、易于识读的位置。 排污单位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可以通过微信、浏览器等主流便携设备APP扫码,获取排放口二维码数据服务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排放口基本信息、排放口许可管理要求、污染物实际排放量等,进行排污许可合规性自检,促使排污单位依证守法、按证排污,提高环境管理自觉性。 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可以通过专用执法机扫描识读污染物排放口二维码,查验排放口是否为排污许可证许可的排放口,排放口污染物实际排放量、实际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关联治理设施运转情况等,并结合排污许可事项,准确识别是否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问题。 结合历史执法检查记录,判断本次现场执法检查重点与要点,提升执法检查效率。 目前,上海市、海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浙江省、河北省、济南市等地区已在全国率先设立排放口二维码标志牌,通过整合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在线监测和移动执法等系统数据,利用信息化协同监管模式开展排污许可证后监管工作,为加强执法监管人员对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口的监督管理提供了信息资源,有力提升了基层固定污染源信息化监管水平。 下一步,我部将积极推进污染物排放口二维码标识的应用实施,一是制作宣传视频,优化平台功能,做好宣传培训;二是发布工作通知,指导开展污染物排放口二维码标识应用,推动污染物排放口信息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