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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治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郑州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办法》(下称《办法》)于3月10日起施行。
根据《办法》,本市实行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制度。购置或者转入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经排放污染物检验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应当在购置或者转入之日起15日内,向区县(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编码信息。
车载排放诊断系统应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停用或者改装。重型柴油车等机动车应安装远程排放监控系统,与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平台联网并保持正常使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机动车排放污染道路检测联合执法机制。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设置固定遥感监测设备,对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配合下,选择合理的时间和路段,利用遥感检测等技术手段对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进行抽测;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进行监督抽测。
机动车经检测或者抽测不合格的,须限期到机动车排放污染维修单位进行维修治理,治理后到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进行复检。
《办法》要求,市、区县(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监管机制,对使用未经编码登记或者未与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平台联网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机动车排放污染维修治理的,将相关单位或者个人依法纳入信用记录,并与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对按照有关规定属于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未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时上传排放检验数据、视频监控数据以及其他相关管理数据和资料的,将被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未公开检验流程、排放限值、收费标准和监督投诉电话的,将被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机动车排放污染维修治理的,将被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规定使用重型柴油车或者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妨碍重型柴油车等机动车远程排放监控系统正常使用或者擅自删除、修改远程排放监控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辆车5000元罚款。
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管理单位拒绝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的,将被处3000元罚款;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拒绝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的,将被处5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