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省气象台和省环境监测中心联合会商结果及省联防联控通知要求,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郑政〔2019〕22号),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自2021年1月26日15时将重污染天气Ⅰ级响应调整为Ⅲ级响应,采取以下应急响应措施:
一、工业源减排措施
1.根据郑州市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黄色预警要求,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实施停产或限产(经市政府批准豁免的除外)。水泥熟料行业按照错峰生产要求落实。全市生产烧结砖瓦制品企业按照错峰生产要求实施停产。新冠肺炎防疫相关企业、允许施工的轨道交通工程相关配套企业可进行保障性生产及运输。企业生产时,污染防治设施应提前运行。 2.增加对国、省、市控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对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不能有效运行的工业企业,依法提请当地政府采取关停措施。 3.自主减排及豁免管控的企业,应采取措施,降低污染物排放量,较上次黄色预警前不得上升;按照Ⅲ级响应可以生产的企业,各区县(市)应有加强监管,确保恢复生产期间污染防治设施同步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 1.全市停止建筑拆除施工,停止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土石方作业, 停止室外电焊、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等作业(经市政府批准的应急抢险、一类民生工程、轨道交通工程在达标情况下可正常组织施工,二类民生工程项目、绿牌工地可进行除土石方作业外的其他工序作业)。裸露场地应当增加洒水降尘频次。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市城管局、市城建局、市交通局、市园林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地铁公司 4.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在非冰冻期内增加洒水频次。 5.对城区主次干道、城乡结合部道路、重要国道省道市道县道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在空气湿度小于50%且气温高于5℃时,要增加吸尘、清扫、洒水、喷雾等防治扬尘作业2次;在空气湿度大于50%或气温低于5℃时,停止洒水、喷雾、湿扫作业。 1.全市停止渣土运输;停止办理渣土车电子通行证并进行锁定(经市政府批准的应急抢险工程、一类民生工程项目、轨道交通工程除外)。 2.全市停止水泥罐车、建筑物料运输;停止办理水泥罐车、物料车电子通行证并进行锁定。经市政府批准的应急抢险、一类民生、二类民生工程、绿牌工地、轨道交通工程必须使用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或纯电动车辆。 3.非道路移动机械(含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压路机、铺路机、叉车等)停止使用(Ⅲ级响应期间允许生产、施工的企业、应急抢险、一类民生、二类民生工程、绿牌工地、轨道交通工程除外);允许作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达到国三排放标准并粘贴绿色环保标识,或使用电动非道路移动机械。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市城建局、市城管局、市工信局、市物流口岸局、市市场发展中心 4.允许运输的电厂、非电厂的各类企业、矿山、工地、大型批发市场和物流园区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含燃气)重型载货车辆(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在应急响应期间要每日登记所有柴油货车进出情况,保留视频监控记录三个月以上。牵头单位:市工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建局、市控尘办、市物流口岸局、市市场发展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