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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是对《环境标准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号,以下简称3号局令)和《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9号,以下简称9号部令)的整合修订。
3号局令和9号部令的发布实施,对推进环境标准体系建设和标准管理工作发挥了重要指引和规范作用。但是,随着新《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新《标准化法》出台,国务院机构改革及职能调整,以及我部对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与实施工作提出新思路,3号局令和9号部令已不适应新的环境管理要求。
主要体现在:
1、标准类别划分和体系构成不能涵盖法律法规及职能调整赋予我部的环境管理领域;
2、标准定位与制订原则不能满足环境质量改善、环境风险防控等新时期生态环境管理需求;
3、不能有效指导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工作;
4、缺失标准实施评估和信息公开等管理要求,不能反映生态环境标准管理改革进展。因此,我部组织开展了3号局令和9号部令的修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