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生态环境部门户网站“曝光台”向社会公开了2020年第三季度全国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简称焚烧厂)环境违法行为处理处罚情况。自2020年1月2日起,生态环境部向社会公开全国焚烧厂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一氧化碳等5项常规大气污染物和焚烧炉炉膛温度(简称炉温)的自动监测数据。截至11月底,全国已有482家焚烧厂通过生态环境部建立的统一平台向社会主动公开自动监测数据,建立了以自动监测数据为核心的远程执法监管体系。2020年第三季度,全国焚烧厂5项常规污染物日均值达标率为99%以上,1家焚烧厂日均值超标;炉温达标率(1日内5分钟均值不达标不超5次)为100%。近期,结合自动监测大数据分析情况,我部进行了飞行检查,发现2家焚烧厂存在“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继续加大对自动监测数据分析,依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特别是虚假标记逃避监管、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等违法行为。焚烧厂应努力提高自身管理水平,不要抱侥幸心理,及时如实对焚烧炉工况和自动监测异常情况进行标记,保证自动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大对虚假标记逃避监管、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同时,按照《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核减环境违法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的通知》(财建〔2020〕199号)要求,针对焚烧厂因污染物排放超标等环境违法行为被依法处罚的,将核减或暂停拨付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2020年第三季度全国4家焚烧厂环境违法行为处理处罚情况如下:根据我部重点排污单位超标异常督办调度平台显示,2020年8月18日,该焚烧厂一氧化碳排放日均值超标0.02倍。经核实,该焚烧厂因前期储存生活垃圾过多,垃圾发酵时间短、湿度过大,焚烧运行工况不稳定,导致一氧化碳超标。根据《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自动在线监控数据应用于超标超量违法事实认定的技术说明》(晋环办发〔2015〕24号)规定“0.1倍及以下因自动在线监控设备检测正常误差范围之内,可进行警告”,晋中市生态环境局介休分局作出“责令立即整改,不予处罚”的决定。2020年9月16日,现场检查发现该焚烧厂在炉温低于850℃“烘炉”期间投加垃圾。该行为违反《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简称《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认定为“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对其环境违法行为处以10万元罚款。2020年9月17日,现场检查发现该焚烧厂在炉温低于850℃“烘炉”期间投加垃圾。该行为违反《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认定为“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对其环境违法行为处以10万元罚款。2020年第三季度,该焚烧厂1号焚烧炉自动监测数据缺失或无效较多,标记为“CEMS维护”的时间为41小时。该行为违反《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认定为“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经核实,该焚烧厂在标记“CEMS维护”期间,烟气净化系统设施正常运,污染物达标排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关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对其作出免于处罚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