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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29日,生态环境部印发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令”)。
12号令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7号,以下简称“7号令”)同时废止。
12号令第五十三条明确,依据有关规定,已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的,相关登记在12号令施行后继续有效。
为明确7号令下已登记新化学物质的跟踪管理要求,细化7号令下取得的登记证信息的变更程序,做好12号令生效时已受理但尚未完成审批的登记申请等一系列衔接工作,确保12号令顺利实施,并与7号令平稳过渡、有序衔接,生态环境部印发《公告》,明确新老办法衔接涉及的实施细节和具体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