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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义市人民政府 关于实行全市域禁煤的通告 为进一步提升环境空气质量,按照省、郑州市关于划定“禁煤区”工作的相关要求,根据《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散煤污染治理的决定》(郑人常〔2019〕23号)及《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煤区”的通告》(郑政通〔2019〕28号)有关要求,实行全市域禁煤,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巩义市全部行政区域划为“禁煤区”。 二、划定的“禁煤区”范围内,除煤矿、火电厂、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的单位外,其他单位和个人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散煤和洁净型煤。 三、“禁煤区”管理实行属地负责制,各镇(街道)负责本辖区日常监管和检查。 四、各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禁煤区”各项工作,严格查处各种违法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散煤和洁净型煤的行为。 五、各镇(街道)、各相关成员单位要加大“禁煤区”宣传力度,大力宣传“禁煤区”工作要求,引导和鼓励公众监督燃煤污染控制工作。 六、广大群众及企事业单位要树立绿色低碳意识,停止使用散煤及洁净型煤,严格落实禁煤区各项管控措施,推动全市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同时,鼓励群众积极举报,举报电话: 0371-69586631(违法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0371-64351764(工业企业、燃煤锅炉)。 七、本通告自2020年10月15日起施行。《巩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煤区的通告》(巩政通〔2019〕 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