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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新化学物质研究、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主要责任和义务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应当取得登记证或办理备案。
在新化学物质生产前或者进口前,应当取得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常规登记证或者简易登记证,或者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备案。对已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但实施新用途环境管理的化学物质,用于允许用途以外的其他工业用途的,应当在生产、进口或者加工使用前,办理新用途环境管理登记。
二是应当防范和控制环境风险。
在研究、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新化学物质的环境风险。常规登记新化学物质的生产者和加工使用者,还应当通过其官方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环境风险控制措施和环境管理要求落实情况。
三是应当落实跟踪管理要求。
新化学物质的生产者、进口者、加工使用者应当按《办法》规定,落实信息传递、资料记录保存和活动报告等跟踪管理要求。发现新化学物质有新的环境或者健康危害特性或者环境风险的,应当及时报告,对可能导致环境风险增加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或者降低环境风险。
四是应当接受监督抽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环境监督抽查时,新化学物质的研究者、生产者、进口者和加工使用者,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接受监督抽查。
新老办法衔接的总体政策和原则在《办法》中已有明确规定。《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7号)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7号)的规定已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的,相关登记在《办法》施行后继续有效。
第四十五条对相应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程序和相关要求进行了明确。对《办法》未规定的衔接事项,我部将根据行政许可法基本原则和相关法律适用规则,在近期印发管理文件予以明确。
《办法》修订过程中,我部已同步开展《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指南》及其配套文件的制修订工作。进一步细化完善《办法》实施涉及的申报数据要求、危害评估、环境风险评估、社会经济效益分析、新用途环境管理登记等内容,以及登记和登记后所需系列表格及文书样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