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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意见》改变过去逐级转交至问题属地处理的单一工作模式,我们坚持以解决生态环境问题为导向,双向发力,既调动基层工作积极性,又强化顶层监督和帮扶,建立上下互动、规范统一的解决群众身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工作机制。
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转交属地办理这个老办法的基础上,生态环境部还将转交本级业务部门、移交各区域督察局和流域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纳入强化监督帮扶、借力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利用公众媒体和舆论等五个新举措,共同推动问题解决。
一是转交属地部门。
《指导意见》规定,涉及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职责的有效信访投诉,属于哪一地区、哪一级,就由哪一地区、哪一级的生态环境部门处理解决,做到层层负责、件件落实。《指导意见》要求各级生态环境信访部门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要建立问题台账,明确落实责任人和时间节点。
同时,对情况特殊需长期整改落实的,承办单位应在30日内报送整改措施及时限,每季度向社会公开整改进展情况,视情况采取现场督查、挂牌督办等方式,推动问题落实。
二是转交本级业务部门。
《指导意见》规定,属于本级职责的审批监管、履职申请、意见建议等有效信访投诉,转交相关业务部门办理。业务部门在政策制定、审核把关及指导地方开展工作过程中,应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提高政策的科学性、可操作性,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矛盾。
三是转交区域督察和流域监管机构。
按照生态环境信访线索转交办理工作要求,《指导意见》规定,将涉及地方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的有效信访投诉,定期转交各区域督察局,作为日常督察和监管执法的重要线索。
对涉流域海域水环境的有效信访投诉,定期转交各流域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作为生态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线索。区域督察和流域监管机构对问题线索进行核实、查处的,应及时反馈相关情况。
四是纳入强化监督帮扶范围。
《指导意见》规定,将解决群众身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与强化监督帮扶工作统筹结合起来,涉及强化监督帮扶相关工作的有效信访投诉,定期转交执法局作为问题线索,拉条挂账、形成清单并安排强化监督帮扶工作组进行现场核查。
对问题仍然存在的,由执法局向属地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发函督办,督促限期整改。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可参照结合本地实际开展监督执法与帮扶工作。
五是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指导意见》要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以中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为契机,将长期未能解决的有效信访投诉提供给督察组作为问题线索,由督察组视情开展督察,督促各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妥善解决群众身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
六是充分利用舆论监督。
《指导意见》规定,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对群众反映的身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要定期通过开设媒体专栏、网上公告、微博跟帖、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向社会公开问题处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对办结的典型案例,进行积极宣传;对屡次投诉、久拖不结的典型案例,坚决予以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