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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河南省省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印发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新的《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简称《应急预案》)补充了监督问责内容,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的企业,依法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法律责任。
补充了监督问责内容
《应急预案》定义,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AQI大于200,即空气环境质量达到五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应急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应对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本预案范畴。此次为《应急预案》第三次修订,值得一提的是,新的《应急预案》补充了监督问责内容。
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和协调各地政府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对预案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成员单位及相关县(市、区)政府,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停止生产,除予以经济处罚外,依法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法律责任。对已经按照国家标准纳入A级、B级的工业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应急减排措施执行不到位或未达到相应绩效分级要求的,降为C级。对超出允许生产经营范围或超标排放的保障类企业,没有做到绿色施工相关要求的保障类工程,将移出保障类清单。
减排措施以优先控制重污染行业主要涉气排污工序为主
《应急预案》还指出,应急减排措施以优先控制重污染行业主要涉气排污工序为主,有效降低污染物排放强度,实施重点行业绩效分级,落实差别化管控措施,细化企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确保同一区域、同一行业内同等绩效水平的企业减排措施相对一致,推动行业治理水平整体提升。
《应急预案》还提到,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事发地全社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在Ⅲ级、Ⅱ级、Ⅰ级预警级别减排比例分别达到10%、20%和30%以上,各地可根据本地污染物排放构成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得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各地对行政区域内较集中、成规模的特色支柱产业企业涉气工序采取应急减排措施;在难以满足减排要求的情况下,可按需对小微涉气企业采取相应措施;应当避免对居民供暖锅炉和对当地空气质量影响小的生活服务业采取停限产措施;防止简单粗暴“一刀切”停产。应急减排措施应当包括停止使用高排放车辆、停止土石方作业等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污染物排放。
当预测将频繁启动橙色及以上预警时,各地可提前指导行政区域内钢铁、焦化、氧化铝、电解铝、炭素、铜冶炼、陶瓷、耐火材料、玻璃、石油化工、煤制氮肥、制药等生产工序不可中断或短时间内难以完全停产的企业,通过预先调整生产计划,有效落实应急减排措施,也可采取轮流停产、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实现应急减排目标。
标准 响应措施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健康防护措施。事发地宣传、广电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健康防护警示。事发地教育部门负责督导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事发地政府应当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各项减排措施。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建筑拆除、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
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和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开挖土石方的挖掘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停止作业。城市管理部门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洒水、喷雾等作业频次(冰冻期结合当地实际执行)等。
重点建设项目、民生工程、应急抢险施工等根据需要可继续作业,但应严格落实“六个百分之百”(工地周边百分之百围挡、物料堆放百分之百覆盖、出入车辆百分之百冲洗、施工现场地面百分之百硬化、拆迁工地百分之百湿法作业、渣土车辆百分之百密闭运输)要求,裸露场地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等。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在落实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工业源减排措施。事发地政府应当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各项减排措施。发展改革部门督导燃煤发电企业加大优质煤使用比例。省电力公司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统筹实施燃煤发电企业分阶段轮流限制发电措施。
移动源减排措施。在落实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增加公共交通运输运力,保障市民出行,有条件的地方可利用政府购买公交企业服务方式减免公交乘车费用。
矿山(含煤矿)、洗煤厂、港口码头、物流企业(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单位应当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料为燃气的重型载货汽车)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
红色预警 :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在落实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健康防护措施。事发地教育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污染浓度(AQI日均值达到500时)指导有条件的幼儿园、中小学校停课,并合理安排停课期间学生的学习,做到停课不停学。
工业源减排措施。事发地政府应当按照重污染天气限产、停产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各项减排措施。
移动源减排措施。在落实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事发地政府负责实施更加严格的机动车限行措施,特殊公共保障车辆除外。关于机动车限行措施,修订前的《应急预案》规定,Ⅰ级响应时,各地政府要负责实施力度更大的机动车限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