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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客观评价全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工作,切实传导压力、压实责任,进一步完善全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工作考核机制,推动全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依据《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成效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9〕51号)和《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空气质量月排名暨奖惩办法(修订)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9〕21号)等有关要求,结合郑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各开发区管委会、县(市)区政府,市直机关相关单位。
二、考核内容:
(一)空气质量
开发区管委会、县(市)区政府主要考核每月空气质量情况及年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
(二)重点工作
市直机关相关单位主要考核郑州市年度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专项方案、阶段性方案和秋冬季攻坚方案确定的各项重点工作开展情况及完成情况。
三、考核办法:
(一)开发区管委会、县(市)区政府
开发区管委会、县(市)区政府空气质量分别按月、年进行考核,按空气质量综合得分分两组进行排名。
第一组:市内5区人民政府(中原区、二七区、金水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和3个管委会(郑东新区、经开区、高新区)。
第二组: 6个县(市)人民政府(巩义市、登封市、新密市、荥阳市、新郑市、中牟县)和上街区人民政府、航空港实验区管委会。
开发区、县(市)区空气质量考核计分办法由市环境攻坚办另行印发。
年度考核实施百分制,以每月的考核结果进行计分,取每组分数均值,好于各组均值的不扣分,差于各组均值的,按照排名分别进行扣分,倒数第一扣5分,依次递减1分,但最少要扣1分。年度考核得分=100-每月扣分之和。
(二)市直机关单位
市直机关相关单位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工作根据各单位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按月和年进行考核。
1. 重点工作牵头单位。
每月由市环境攻坚办按照阶段性重点工作开展情况,对涉及的牵头单位按照百分制进行打分,每月按照得分情况进行排名。年度按照单项重点工作实际完成情况进行打分,市直机关相关单位承担多项任务的,按每项任务得分的平均值作为年度考核结果。月度排名一次倒数第一,年度考核结果中扣5分。按照年度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优秀单位不超过牵头单位总数30%,良好单位不超过牵头单位的40%,得分低于60分的为不合格。
2.重点工作配合单位。
每月(年)市环境攻坚办会同各项重点工作牵头单位,对涉及的配合单位按照百分制进行打分。每月(年)按照得分情况进行排名。月度排名一次倒数第一,年度考核结果中扣5分。按照年度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优秀单位不超过配合单位总数30%,良好单位不超过配合单位的40%,得分低于60分的为不合格。
3. 综合协调单位。
对在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中发挥重要综合协调作用,但不参加工作考核的综合协调单位,市环境攻坚办根据年度工作开展情况,评出优秀、良好、合格三个等级。市直机关相关单位考核计分办法由市环境攻坚办另行印发。
四、结果运用:开发区、县(市)区及市直机关相关单位考核结果与单位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挂钩。
开发区、县(市)区按照年度空气质量考核结果发放年度绩效考核奖。年度空气质量考核后两名且未完成年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倒数第一名年度绩效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良好等级;倒数第二名年度绩效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等级。市直机关相关单位按照年度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工作考核结果发放年度绩效考核奖。倒数第一名和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年度绩效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良好等级;倒数第二名年度绩效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等级。具体绩效考核办法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环境攻坚办另行印发。
五、组织实施:
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工作在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市环境攻坚办具体负责考核组织工作;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负责提供空气质量考核结果;市环境攻坚办负责对市直机关相关单位各项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评定;市环境攻坚办按考核周期,将考核结果抄送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纳入绩效考核。考核范围等未尽事项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环境攻坚办共同确定。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市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委办公厅商市环境攻坚办承担。各开发区、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