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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下称《方案》),提出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这意味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已从先行试点进入全国试行的阶段。
《方案》总体目标是,到2020年,力争在全国范围内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环保部相关负责人表示,通过在全国试行,不断提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修复的效率,将有效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积极促进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生态环境修复等相关产业发展,有力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环境权益。
“同时,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还有几方面考虑,一是实现损害担责的需要,二是弥补制度缺失的需要,三是政府履行环保职责的需要,四是为立法积累实践经验的需要。
这样可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形成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和技术体系、资金保障和运行机制,逐步建立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该负责人说。
2015年11月,中办、国办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下称《试点方案》),经国务院批准,授权吉林、山东、江苏、湖南、重庆、贵州、云南7个省(市)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据环保部负责人介绍,两年来,7个省(市)印发本地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深入开展案例实践27件,涉及总金额约4.01亿元,在赔偿权利人、磋商诉讼、鉴定评估、修复监督、资金管理等方面,探索形成相关配套管理文件75项。
该负责人称,《试点方案》是2015年至2017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阶段的指导性文件,《方案》是2018年起在全国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依据。试点实践表明,《试点方案》总体可行,其内容涵盖了在全国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基本内容,为《方案》形成提供了实践基础。
在《试点方案》基础上,《方案》对部分内容进行了补充完善:
一是将赔偿权利人范围从省级政府扩大到市地级政府,提高赔偿工作的效率;
二是要求地方细化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具体情形,明确启动赔偿工作的标准;
三是健全磋商机制,规定了“磋商前置”程序,并明确对经磋商达成的赔偿协议,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赋予赔偿协议强制执行效力。
上述负责人说:“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需要从立法上明确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索赔途径、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和管理规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等基本问题,但目前立法条件尚不成熟,在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后,需进一步在全国范围内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为下一步立法积累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