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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项税费与环保相关
据财政部介绍,我国现行与环保相关的税、费共有9项,其中税收7项、收费2项。我国现行税制共有18个税种,其中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有:资源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进出口税收等。收费方面,包括排污费和倾倒费。
7省份缴税高于国家标准
环保税法草案将现行排污费标准作为税额下限。按照发改委、财政部、环保部有关要求,全国31个省份已于2015年6月底前,将大气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费标准分别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2元和1.4元,即在2003年基础上上调1倍。
其中,有7个省份调整后的收费标准高于通知规定的最低标准,如北京的收费标准是最低标准的8—9倍;天津的收费标准是最低标准的5—7倍,江苏分两步调整至最低标准的3—4倍。
超30%排污费用于环保机构
环境保护部对2010年全国环保系统经费情况调查发现:2010年排污费收入为188亿元,使用165.43亿元(不包括中央集中10%的部分),主要用于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保机构及其他方面。其中,用于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支出为107.09亿元,占总支出的64.74%;用于环保机构的支出为52.77亿元,占总支出的31.89%;用于其他支出5.57亿元,占总支出的3.37%。
专职排污收费员2185人
据了解,排污费征收工作由环境监察系统人员负责。环境监察系统主要从事现场执法、环境应急、污染减排、举报投诉受理、排污费征收等工作。
截至2013年底,全国(除西藏外)从事环境监察工作的机构共2923个,其中,国家级和省级51个,地市级357个,县级2515个。另有166个(2010年数据)县级行政区划单位既无环境监察机构也没有从事环境监察工作的人员。
2010年全国环境监察系统人员编制63971人,实有人员71398人,近1万人属于编外聘用人员,主要在基层。据统计,全国省、市两级排污收费专职人员有2185人,县级基本没有排污收费专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