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污染、谁赔偿,谁治理、谁受益”。7月3日,记者从河南省政府网站获悉,我省出台了《河南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和《河南省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对环境生态补偿金开展扣收和奖励,严格按月考核,实行阶梯式奖惩,按月兑现奖惩。
按照要求,大气主要污染物月度浓度平均值超过考核基数或水质下降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实施生态补偿金扣收措施;大气主要污染物月度浓度平均值低于考核基数或水质上升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实施生态补偿金奖励措施。
空气质量考核按省均浓度值,水环境考核按水质。大气质量生态补偿将考核PM10浓度、PM2.5浓度和空气质量优良天数3项指标;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将考核地表水断面、饮用水水源地、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河南段和水环境风险防范等。据悉,收取的生态补偿资金除用于奖励空气质量改善好的市县外,结余资金将纳入全省环境污染防治专项资金。
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按月度兑现,按以下方法计算:以全省空气质量月平均值为考核基数,按5级阶梯标准计算,由省财政厅根据省环保厅计算结果于下月兑现。
省辖市生态补偿月度兑现标准:当月空气质量优良天数相对于考核基数每降低1天,扣收资金20万元;每增加1天,补偿资金20万元。
省直管县(市)生态补偿月度兑现标准:当月空气质量优良天数相对于考核基数每降低1天,扣收资金5万元;每增加1天,补偿资金5万元。
在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方面,包括地表水考核断面、饮用水水源地、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河南段和水环境风险防范的生态补偿资金按月兑现。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0〕9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河南省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4〕3号)同时废止。